[3]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6条和第27条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其次,聚焦地方性事务横向划界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功能适当理论。其三,推进央地关系法治化的新时代发展。

权力运行中的决定有两类。其次,中央授权立法的范围。对于《立法法》第72条第2款所列举的三类事项,包括官方释义在内的绝大多数观点持限缩解释立场,[85]故超出三类事项范围的地方性事务只能归为省级。其一,地方立法工作中长期存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说法,[36]其中有特色与此处讨论的地方特色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在以《地方组织法》第11条第3项、第50条第4项、第73条第5项为代表的规范层面,这种关联性更得到直接彰显。
但是,仅此还不足以确定其准确内涵。[27]参见武志:《论先行性立法的权限范围》,载《行政与法》2013年第10期,第102页。在对本案典型意义的解读中,法院强调,本案还反映出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许可予以撤销过于随意,并未意识到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即对相对人产生信赖保护利益。
(一)吊销许可与撤销许可之差异吊销许可证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违法从事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剥夺其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中,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更是被视为可以相互替代的处罚手段。[32]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4]特别是撤销许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倘若因为规范限制的原因而无法将其嵌入处罚体系的话,至少应当在程序上给予相对人一定的保障。

药品管理法第117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一方面,欠缺程序要求会使得撤销行政许可证件这一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行为的作出缺乏充分的正当性。(二)资格消灭的两种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按照种类可以分为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和自由罚或曰人身罚。撤销则不同,撤销许可证件是一种非行政处罚行为,是对违法颁发许可证这一行为本身的纠正,撤销的理由在于相对人自始就不具备获得许可的条件,因而撤销的效力应当追溯到行政相对人获得许可之时,即许可自始无效。
也有一些立法,即便出现了吊销字眼,也只是将吊销作为计算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时间节点。与注销则为实体和程序的差异,注销作为主体资格终结的程序性事项,是所有许可终止情形的必经步骤。综上,吊销许可证件作为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与撤销存在本质区别,与撤回情形在行为违法性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不同。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如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药品管理法第139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旧的行政处罚法将处罚种类限定为许可证+执照,似乎将许可证限定为狭义上的包含许可证字眼的范围,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2期。
2021年行政处罚法将相关表述调整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亦即将吊销对象整合表述为许可证件,从字面来看是取消了执照的表述。(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从政府改革实践来看,当代各国政府改革的普遍趋向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放松管制、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管理领域、实现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改革,[4]我国亦是如此。如果将其纳入处罚范畴,那么处罚法势必受到质疑,处罚的边界也会更加模糊。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被撤销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不少相关的单行法规范中,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的界限并不清晰,甚至存在混同适用及可替代适用的情形。[11]文物保护法单独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其与罚款之间的并处关系。
[35]不会是指行政机关不知道如何说理以及说理的底线。然而,从前述涉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范来看,行政许可包含多种形式,并不仅限于营业执照,还包括某一方面的、某个领域的生产许可、批文等。
(三)吊销、撤销、撤回与注销注销也是行政许可消灭的一种方式。如在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与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行政许可纠纷再审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山自规局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江土资撤字〔2017〕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二、关于江山自规局撤销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江山自规局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7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友立矿业公司拟撤销内容并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经听证,于同年12月6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三、关于江山自规局撤销许可行为合理性的争议。
这就意味着,倘若吊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灭,那么后续对于罚款及违法所得的缴纳就会伴随着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而难以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与吊销、撤销不同,注销许可证是在程序上消灭许可证件的一种方式。而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程序,规范层面仍是空白。
但此种情形下,基于撤销行为与吊销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并无差异,即便无法要求对其适用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求,至少应当在程序方面给予相对人一定的保障。[25]此外,在龙门县南昆山中科电站与广东省林业厅林业行政许可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在已经核准中科电站使用涉案林地且未事先告知中科电站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中科电站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剥夺了中科电站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公开原则和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
一般而言,在当前众多的许可形式中,仅有针对企业本身的吊销营业执照类许可属于主体资格消灭,其他多数情形仅产生行为资格消灭的法效力。若无,强制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则可能损及现代行政效率的价值[29]。
吊销行政许可通常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一并出现。法院一审认为:《指导意见》将‘无违章建筑作为实施增设电梯许可的条件,属于将违章建筑的处理与规划许可不当牵连,存在‘以批代管和‘搭便车之嫌,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不应作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药品行政领域通常区分对药品企业本身的许可和对某一种药品的许可,针对药品的许可又可以在不同的环节流程分别设定如药品批准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对于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从当前单行法规范对于吊销许可证件的程序设定强度(如听证程序)来看,毫无疑问,这项处罚行为对于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是巨大的。
依据许可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公民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原则,被告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被告未听取原告申辩意见是被告程序上的缺失。在司法审查层面,吊销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作出因为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无论在实体事由还是程序上都存在较为清晰的审查标准。
[6]此处的被动是指因行政许可权主体以外的意志终结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吊销和撤销。该书作者将此种情形视为吊销,本文则认为此行为属于撤销。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